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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9 16:02)    点击:755

  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

  1、刑事赔偿的概念

  从各国立法采取的概念上看,刑事赔偿的称为不一,有称为刑事补偿,如日本;有称为再审无罪和羁押赔偿,如法国;我国台湾称为冤狱赔偿。

  只将司法赔偿笼统地包含在宪法、国家赔偿法或国家民事责任法中,如西班牙、瑞士;还有国家将其内容规定于刑事诉讼法而无具体称谓的,如

  法国和意大利。当然,不管其称谓有何不同,是否有单独立法,司法赔偿的含义是相近相同的,即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过程中造成公

  民损害的赔偿。

  2、司法赔偿不限于冤狱赔偿

  按照字义解释,"冤狱"是因冤枉屈曲而系于牢狱,即无辜而受囹圄的意思。虽然中国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冤狱救济制度,但中国古代并无严格意义

  上的冤狱赔偿制度。我们今天所说的冤狱赔偿事实上源于西方,其范围仅限于对错羁、错判而使无辜人入狱的赔偿,这在中外法律规定中都有所

  反映。司法(损害)赔偿与冤狱赔偿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二者范围不同、前者不仅包括对刑事追诉审判中侵权行为的赔偿。还包括对民事审判、行

  政审判及司法强制措施、执行措施的损害赔偿,而后者仅限于对刑事司法活动中造成的错羁、错捕、错判的赔偿。

  3、司法赔偿不应只是损失补偿

  所谓"补偿"是指"抵销(损失、消耗)"、"补足(缺欠、差额)"。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,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、帮助,具有某种施舍、赐与的含义,与作为责任和义务的赔偿是有一定区别的。换言之,赔偿不仅限于"抵销损失、补足差额"。更多情况下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,而不含有施舍、恩赐的含义。

  司法赔偿并不单纯是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制度,而是以补偿为基础的表明国家某种义务或责任的制度。受害人有权得到这种赔偿,国家也有义务对受到司法侵权的人给予赔偿,国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并不是优惠的补助或施舍。因而不宜将这种赔偿称为补偿或补助、帮助救济等。

  在我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,

  4、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由国家

  承担的一种责任。行使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狱管理的机关分别是:公安机关(国家安全机关)、检察机关(军事检察院)、法院(军事法院)

  、看守所、监狱、劳改管教队、少年管教所。

  5、归则原则:违法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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